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专利促进、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为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质监、税务、教育、农业、海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