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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取得设置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可由该场地的产权人自行协议出让,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设置行为。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效果图和平面图;

  ㈡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协议或合同等有关材料;

  ㈢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承载力数据等证明资料;

  ㈣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同时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市工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彩虹门、气球等短期软体广告设置,审批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应当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第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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