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符合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及相关的技术规定;
㈡建(构)筑物顶部广告设施,应采用隐蔽直立装置,其底部须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建(构)筑物立面广告,凸起墙面不得超出0.3米,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墙缘;建(构)筑物顶部和立面广告重量不得超过楼房的承载力;
㈢设置在同一街道、公交站台、灯杆、同一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
㈣实物造型广告仅限于广场内或其他空旷场所设置;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美观、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妨碍消防安全的;
㈤利用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设置,或利用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设置的;
㈥在交通护栏上设置的;
㈦横跨主、次街道上空设置的;
㈧在市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八条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建(构)筑物面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政府组织市城市管理、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制定出让方案,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拍卖、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