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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符合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及相关的技术规定;

  ㈡建(构)筑物顶部广告设施,应采用隐蔽直立装置,其底部须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建(构)筑物立面广告,凸起墙面不得超出0.3米,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墙缘;建(构)筑物顶部和立面广告重量不得超过楼房的承载力;

  ㈢设置在同一街道、公交站台、灯杆、同一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

  ㈣实物造型广告仅限于广场内或其他空旷场所设置;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美观、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妨碍消防安全的;

  ㈤利用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设置,或利用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设置的;

  ㈥在交通护栏上设置的;

  ㈦横跨主、次街道上空设置的;

  ㈧在市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八条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建(构)筑物面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政府组织市城市管理、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制定出让方案,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拍卖、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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