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下简称阵地)设置的橱窗、广告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标)牌、软体面料、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
市气象管理机构负责气球广告的经营资质审核、施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公安、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