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维护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一)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城镇国有企业职工(含行政事业单位辞职从事民营经济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其前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免收。涉企收费依法实行“两证、一票、一卡”制度,一卡登记、凭卡收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十四)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凡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非公有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七、加强指导协调,营造发展氛围
(二十五)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将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日常工作。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调研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市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要按期将个私企业统计数据报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