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企业提供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
四、促进规范发展 ,提升企业素质
(十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十三)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其它非公有制企业要努力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管理形式。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确立企业宗旨,加强诚信建设,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十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联合建立技术孵化基地,协作研究和开发先进技术及产品。非公有制企业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其分期摊入生产成本。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享受与新余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税费优惠政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的予以奖励。
(十五)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新上出口创汇型项目,重点对一批名、优、特出口产品给予扶持,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在进出口配额、出口技改、交易会展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融入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立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承包工程、投资办厂、建立研发机构以及到资源富集地投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商标境外注册,努力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