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创办非公有制服务企业。对非公有制经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2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强化金融保障,拓宽融资渠道
(八)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资金投向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的项目和产品,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支持其做强做大。各商业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内、不动产抵押能够落实、投资回收期不超过一年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各商业银行创新信贷管理机制,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周期,积极探索建立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体系和信贷操作流程。加快信贷品种创新,在巩固和扩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础上,支持资信好、产供销稳定的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票据融资,突破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瓶颈。
非公有制企业到银行贷款发生转贷业务时,有关部门不得进行重新评估,不得重新收费,应该无偿地为企业办理转贷业务相关手续。
(九)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充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基金,将市国资公司统一经营的近3亿元的优质国有资产划拨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为更多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并完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机制。鼓励县(区)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实现市和县(区)联保。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
(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帮助其创造条件,争取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风险投资公司。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发展。允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努力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对有条件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上市辅导,力争在近几年内,我市能有非公有制企业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