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老城区内的企业,鼓励其退城进区,到新余经济开发区建新厂。企业原在老城区的用地,由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和专项资金后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在新余经济开发区建设新厂。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和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省各项税费政策和优惠措施。赋予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待遇。凡是非公有制企业新办、扩建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在征地等方面一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福利生产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技术革新,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需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依据国家和省相应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规范执法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科学定税,阳光评税,确保税负公平。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工业,农民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的(全部是农民创办),可凭个人身份证(地址在农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免交工商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农村经纪人及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一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一律免征增值税。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非公有制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和粮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做到“单独申报、即报即审、即审即退”。
(六)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以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以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物、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以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