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余府发〔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0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拓展发展空间
(一)放宽准入范围。非公有制企业及机构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税收信贷、财政贴息、土地使用、进出口经营权、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及机构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降至3万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注册资本的余额可在今后两年内缴足。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和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探矿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作为对企业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情况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用股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企业出资的,其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降低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降至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降至5000万元,子公司数量不少于3个,达到降低条件后要求的,即可登记。
二、加大财税扶持,落实优惠政策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扩大市、县(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市、县(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上年地方可用财力的5%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存入财政专户。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逐年提高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农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的比重。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资金和信贷资金,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资金和信贷资金的项目,市、县(区)应给予配套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