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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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