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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新余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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