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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           执行,初始工资额为   元/月或   元/时;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
  (2)劳动定额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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