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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㈣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根据本地区上年度能源消费量,按每吨标准煤不低于0.5元的标准,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二是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三是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四是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节能组织领导和基础工作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成立全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建设、交通、质监、财政、统计、科技、农业、教育、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负责全市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经贸部门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区域内节能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与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工作。

  ㈡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每年的节能监测任务由市经贸委下达,节能监测机构要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并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全市各用能单位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㈢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健全能源统计网络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特别是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统计和节能降耗情况的监测,严把能源数据的审核关,逐步建立数据评估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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