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文件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同时通知用地单位限期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三、明确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和时限
从2007年开始,对每宗土地(有保密规定的地块除外)实行市、县审批公示制,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用地面积、权属、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项目性质、建设规模、投资强度等。凡有重大举报的,应暂停该宗土地报批,并迅速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报批。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报批建设用地,努力提高报批材料质量,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事时限,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㈠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材料按规定完成上报工作,上报之前要在县、区国土资源网站上公示7天。
㈡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报批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同时在市国土资源网站上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报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单位限期补报完善,逾期不能说明原因或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将用地请示和报批材料退回县、区国土资源局。对连续出现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的,可暂停受理该县、区用地报件。
四、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的监督管理
㈠严格执行供地定额标准。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县(区)要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性质、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等,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政策分别供地。
㈡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备案制度。经批准的单独选址或分批次建设用地,各地要于每次月3号之前将上月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和供地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县(区),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
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闲置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对批而未供的,应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