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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余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㈣必须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符合用地定额指标。产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应在50万元/亩以上;新建厂区的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厂区内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㈤必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报批费用。在省政府未批准新的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之前,我市征地补偿标准仍按《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余府发〔2003〕29号)执行。另外,用地单位在接到省国土资源厅的缴费通知后,10天内依法缴清有关规费。

  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㈦必须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

  ㈧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必须清楚、准确。

  ㈨对违规用地已依法依规处理、处理部门已同意补办手续的,手续必须具备齐全。

  ㈩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其他规定。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前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建设项目同时涉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和规划范围外的,如大多数占用规划范围外用地,按单独选址用地报批。分批次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有意向性建设项目,并附项目名单,列清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和投资强度等。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分批次方式报批时,不能与其它项目混合报批。

  二、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改变过去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送请示文件的作法,今后报省政府批准或审核的用地,除“一书四方案”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签审盖章外,报批请示和建设用地材料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呈报。具体程序如下:

  ㈠用地单位向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㈡县、区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及《建设用地报审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行文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请示件中须注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㈢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县、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和《建设用地报审表》及请示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综合审查意见并附《建设用地报审表》送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行文并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请示件中须注明“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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