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新余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余府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保障了我市“决战工业500亿”的用地需求。为进一步适应新的国家土地政策,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依法依规、集约节约用地,现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
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分批次建设用地两种类型。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建设用地报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的,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规划修改方案。凡由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及县城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作局部修改或调整的,其修改或调整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修改或调整的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对农用地转用实行指令性计划,凡建设项目(或批次)需征收、转用农用地而没有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报批建设用地。从2007年起,在每年的1月份,市里根据省里上年下达我市用地计划数的50%,向县、区下达用地预安排计划,等省里正式下达我市正式用地计划指标后,再从正式用地计划指标中冲抵预安排指标。
㈢必须做到耕地占补平衡。除按国家规定可以边占边补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外,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先开垦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组织,本县不能完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异地开垦或调剂耕地指标。没有完成耕地先补后占的,应全额缴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