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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全面实施,分年度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㈠2007年,全部免除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并完善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㈡2008年,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㈢2009年,按照省安排,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落实资金;同时,按照省制定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并落实资金;继续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㈣2010年,按照省要求,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㈠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万筱明任组长的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改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各项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定要投入主要精力用于抓好此项改革,精心组织,靠前指挥,认真实施。各县(区)、管委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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