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34.5元,即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74.5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94.5元/年。生均增加34.5元部分,由省、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区)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其中: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中央补助60%,省财政负担40%,其余部分由省、县(区)按8:2比例分担。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原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这次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减少。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为小学64元/年、初中88元/年,我市财政分担资金为小学16元/年、初中22元/年。我市财政分担资金中,市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县(区)级财政负担。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原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我市财政分担资金标准的,提高到不低于此标准,高于我市财政分担资金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下降;省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增加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3、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㈢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按照中央、省规定,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确定我市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同承担。我市承担的资金,按省确定的比例执行。
㈣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我市自2006年9月1日起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每月增加250元岗位津贴,县(区)各级财政应当按照市规定的比例足额落实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快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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