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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经费分担责任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㈠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每个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自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财政和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财政分担资金中,市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县(区)级财政负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公办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财政分担资金中,市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教科书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教科书资金由县(区)级财政负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公办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初中60%(含县城所在镇),城市初中5%;全省平均贫困率为20%,其中国家贫困县25%。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财政分担资金中,市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县(区)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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