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决定和部署,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省委、省政府从全省实际出发,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范围从农村扩大到城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利于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有利于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省政府承担地方分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大部分资金,统筹分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对提高我市义务教育水平,更好地发挥义务教育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按照要求,扎实工作,扎扎实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和任务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