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3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富民强市,建设和谐平安新余,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改革开放以来,全市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发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各级各部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06〕23号和赣府发〔2006〕3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大力推进我市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开办农民迫切需要且又能承受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和其他农村保险业务。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不断完善我市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