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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4〕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仙女湖区)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法规和政策,负责预拌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使用;
  ㈡编制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㈢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发展计划、工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房管、环保等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不含仙女湖区)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但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本规定中第七条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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