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新余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仙女湖区)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新余市建设局(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督、管理各类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而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交通、规划、物价、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㈠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㈡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但施工现场无堆料及搅拌场地的房屋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