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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有关责任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新余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国土资源、建设、城管、规划、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供电、邮政、电信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房管局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拆迁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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