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赣府发〔2006〕30号文件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按照省委、省政府“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和“三个不搞”的要求,认真开展环保工作,在全市经济快速增长、城镇化和工业化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仙女湖、孔目江、袁惠渠、袁河新余段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环保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污染问题仍很突出,袁惠渠水质和袁河市界交接断面水质不能稳定达标,城区大气总悬浮物居高不下,酸雨频率增加,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还有待加强。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一轮增长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既要多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缓解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因此,必须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生态新余、打造江西最美丽的城市”战略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提升环境竞争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2、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重点区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各县(区)城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地区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9.8%和9%,总量控制目标分别为1.43万吨和4.898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盖率达到65%。仙女湖、孔目江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袁河新余段及袁惠渠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要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和环境事故应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