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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㈠强化考核验收。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要落实好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层层抓紧抓实。市政府年终将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和总结验收,对完成情况好的项目,将予以通报表彰并进行奖励,对完成情况不理想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1、目标任务。根据每年下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调度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2、考核对象。县、区政府及管委会,项目指挥部、项目主管部门或责任部门,项目信息员。
  3、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领导重视、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安全生产、项目报表、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
  4、考核评选。年终被考核对象将年度目标完成及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综合评选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
  ⑴评选条件。
  管理先进单位条件。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按照责任目标,积极开展项目谋划,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主动为项目搞好服务;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目标任务,成效显著。
  优秀信息员条件。在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报送中,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项目信息,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事迹突出。
  ⑵奖惩办法。对评选出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资金从市重点项目专项基金里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㈡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问责制。在对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的过程中,市政府将对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质量低劣、进度缓慢等后果的实施问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可依法调查处理本市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1、成立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问责领导小组。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或由其提出组成方案。
  2、下达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年初由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单位下达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3、实行调度会制度和专题协调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调度会,集中解决重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给予解决。市政府可委托市重点项目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事项内容,对有关部门(单位)或其负责人发出督办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市重点办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应给予配合支持。
  4、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项目建设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①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目标任务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③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法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设的;④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⑤在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⑥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⑦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⑧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⑩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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