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重点项目要严格项目审批手续,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市重点办要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资质审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强调度,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㈠加强协调督促。凡涉及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其它事项由各重点项目责任领导和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其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及时报告。
㈡实行定期调度会制度。市政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督办的市领导定期不定期召开现场协调会,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㈢建立重点项目月报制度。市发改委要全面掌握重点项目建设动态,对全市重点项目实行按季调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项目责任部门要指派专门信息员在每月5日前将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资金到位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建设进度、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市重点办。
四、重点扶持,不断优化项目投资环境
㈠优先报批。各业务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审批的事项应优先从快办理,限时办结。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积极做好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办理项目选址和安排建设用地。
㈡优质服务。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气等部门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要确保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等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重点项目实施,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㈢优先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发改委统一管理,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市直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及专项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及银行贷款贴息时,应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必需用地,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专项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对重点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商业银行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投向重点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在申报企业上市、债券发行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五、强化考核,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