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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3、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农业产业项目;
  4、 使用政府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5、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6、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㈡认定和发布市重点项目。
  1、各地、各部门和中央、省属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次年重点项目建议,并于当年10月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市重点项目书面申请。首次申报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应同时附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情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书面材料。
  2、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对外发布。市政府其他部门不再设立和发布其他名目的市重点项目。需要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省重点办申报。
  3、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由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建议,经市发改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凡是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缓慢或多次不按时向市重点办上报建设进度的,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对尚未列入重点项目计划但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市重点项目标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市发改委初审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市重点项目。
  ㈢市重点项目分类。分前期项目、在建项目和投产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两年内开工的项目;在建项目如跨年度则自动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
  ㈣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快开发策划并储备一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项目。科学有序地完成项目的建设程序,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渠道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㈤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要根据全市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储备争取一批的要求,收集、整理和培育后续重点项目,认真抓好项目库建设。市发改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各地和规模企业独立谋划建设一批切合实际的项目,形成在建、前期、谋划的梯次项目库结构。
  ㈥对重点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市重点项目稽察办牵头负责重点项目的稽察。稽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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