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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中之重,通过狠抓项目建设,培植了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
  ㈠充分认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抢抓机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率先崛起、由人口小市向经济强市跨越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有新项目才有新发展,有大项目才有大发展”的意识,把项目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突出任务来抓。
  ㈡成立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主管和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总体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㈢建立重点项目建设领导责任制。对全市重点项目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重点项目责任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力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项目业主全面抓的良好氛围,落实好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㈣落实部门责任。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发改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与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网络和联络制度,确保全市项目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㈠明确重点项目标准。市重点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具体标准如下:
  1、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3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和商贸流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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