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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填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拨付申请表》,并附上《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县(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及时拨入市、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四十六条 失地农民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筹集。

  第四十七条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为失地农民提供免费推荐就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经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的失地农民,被征地的同时必须立即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凡社会保障方式不明确,所需资金不落实的地方,不得批准征地。

  第五十条 因移民安置以致本村民小组(自然村)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原住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失地劳动力一次性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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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A档     │     B档     │     C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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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 男16周岁-21周岁以下 │ 男22周岁-27周岁以下 │ 男28周岁-33周岁以下 │
│    │ 女16周岁-20周岁以下 │ 女21周岁-24周岁以下 │ 女25周岁-28周岁以下 │
├────┼───────────┼───────────┼───────────┤
│缴费年限│     2年     │     4年     │     6年     │
├────┼───┬───┬───┼───┬───┬───┼───┬───┬───┤
│缴费标准│ 8% │ 12% │ 合计 │ 8% │ 12% │ 合计 │ 8% │ 12% │ 合计 │
│    ├───┼───┼───┼───┼───┼───┼───┼───┼───┤
│    │ 1433 │ 2149 │ 3582 │ 2866 │ 4299 │ 7165 │ 4299 │ 6449 │10748 │
└────┴───┴───┴───┴───┴───┴───┴───┴───┴───┘
┌────┬────────┬────────┬────────┬────────┐
│缴费标准│   D档    │   E档    │   F档    │   G档    │
├────┼────────┼────────┼────────┼────────┤
│ 年龄 │男34周岁-39周岁 │男40周岁-44周岁 │男45周岁-49周岁 │男:50-54周岁以 │
│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下    │
│    │女29周岁-32周岁 │女33周岁-36周岁 │女37周岁-40周岁 │女:41-44周岁以 │
│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下    │
├────┼────────┼────────┼────────┼────────┤
│缴费年限│   8年    │   10年   │   12年   │   14年   │
├────┼──┬──┬──┼──┬──┬──┼──┬──┬──┼──┬──┬──┤
│缴费标准│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8% │12% │合计│
│    ├──┼──┼──┼──┼──┼──┼──┼──┼──┼──┼──┼──┤
│    │5732│8599│1433│7165│1074│1791│8599│1289│2149│1003│1504│2507│
│    │  │  │ 1 │  │ 8 │ 3 │  │ 8 │ 6 │ 1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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