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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实施失地农民安置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予认定为失地农民:

  ㈠统一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

  ㈡实施统一征地,进入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后,将户籍迁入原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在地的;

  ㈢因升学、婚嫁、入伍后转为三级以上士官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

  第七条 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程序:

  ㈠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行政村或管理处核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被征地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将申请认定人员情况张榜公示;

  ㈢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重新审核确定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

  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将有关资料逐级报县(区)、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新余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书》(一式五份,原村民小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区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㈡《新余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

  ㈢申请认定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㈣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

  ㈤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 失地农民以县(区)为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并由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新余市失地农民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失地农民凭《优惠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和住房安置

  第十条 失地农民应转为城镇户籍。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手续以户为单元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办理,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持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的有关资料,报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失地农民已转为城镇户籍后,仍继续享受本村民小组(自然村)余留山林、耕地使用权和承包权,享受其征地款的分配。

  第十二条 失地农民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着眼现实,立足长远,逐步规范的原则,设立“五年过渡期”,失地农民因征地集中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五年内可按农民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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