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南京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南京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我市龙头物流企业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宁政发〔2002〕276号)和省经贸委《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苏经贸交通〔2006〕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认定标准
1、企业性质:物流企业是指能够提供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技术服务等业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按照企业主营业务类型,可分为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综合型物流企业和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来认定。
2、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运输型、仓储型和综合型物流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2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实现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信用:依法经营,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无违法记录。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5、经营机制: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技术条件:企业具备较为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较为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服务过程应当符合相关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积极采用物流国际先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