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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长期有效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长期有效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7]257号)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学校传染病局部暴发流行事件呈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70起,其中传染病疫情64起(全部发生在学校),占91.43%;发病人数3240例;发病地区涉及全省绝大多数市、州。疫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3),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严防学校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站在以人文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防病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管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将其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健全组织,靠实责任
  要按照《规范》要求,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特别是学校要明确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校医或卫生保健人员是疫情报告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学生团体、班委会尤其是卫生委员的作用,开展学校传染病等疾病预防知识的自我教育工作和监测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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