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3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中央、省属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排查和清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要在前一阶段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排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摸清本辖区化工建设项目底数,对每个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工艺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基本情况要逐一分类建立台账。
二、各市(区)在排查和清理过程中,要结合《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要求,严格贯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未取得安全许可或安全许可审批手续不全就已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和省局“110号文”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拒不补办安全许可审批手续的化工建设项目,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停建整顿或依法关闭。
三、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7〕1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等进行充分论证,审查通过后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