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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4、初审意见表;
  5、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8、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同一企业多人申报,按汇总表人员顺序依次排放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核验部门的原件审核章,并由审核人签字。企业申请注册材料应装在档案袋中,并标明申报地区、企业名称、申报专业及对应人数、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有关信息。

  六、省建设厅受理时间
  省建设厅每月上旬(“五一”、“十一”长假顺延三个工作日)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由厅综合处(政务大厅)统一集中受理。

  七、身份认证锁有关问题
  (一)企业使用原有的资质身份认证锁第一次进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时,需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填写并提交企业信息后,其信息将不能修改。如需修改,须书面传真加盖企业印章的修改申请至省建设厅综合处办理。
  (二)尚未购买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的企业,请尽快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58933447、58933575)联系购买。
  (三)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设置了市级管理版用户,我厅已为各市建设局(建委)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申请了2把身份验证锁,建设部每把锁统一收费为300元,共600元。我厅将另行安排注册系统培训工作。请各市确定一名一级建造师网上注册申请审查人员,将其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于2007年11月18日前上报省建设厅综合处。

  八、工作要求
  (一)鉴于我省一级建造师首次初始注册工作量大面广,直接关系到企业资质和生产经营,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工集团,山西路桥集团,中央直属驻晋企业等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把我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传达到有关企业和个人。
  (二)要认真研究部署初始注册申报工作,制定好受理工作方案。核验部门应尽快公布受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并做好咨询服务。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九、其它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核验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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