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审字[2007]41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工集团,山西路桥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册管理体制
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和中央驻晋建筑业企业的主管局(以下简称核验部门),按资质申报程序,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接收、核验原件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工作由核验部门负责接收、核验原件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省建设厅填报初审意见,并报建设部审批。
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证书补办更换等工作,由核验部门负责接收、核验原件、填报初审意见以及汇总上报,省建设厅依据建设部授权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
核验部门上报时,需出具上报函和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分按企业和按专业两种)书面文档及其电子版。
三、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