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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4日)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03]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建设“大银川”、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决策,为保证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今后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

  (一)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城市规划按不同区域和区位制定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综合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综合补偿0.15-4万元。

  (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凡采取实物补偿办法以房还房的,土地不予补偿。不愿以房还房的,土地按本规定第(一)项规定进行补偿。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另行规定

  (三)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同)的分配使用

  征地补偿费在1.5万元/亩以下的,按80%补偿给承包土地的农民;

  征地补偿费在1.6-3万元/亩的,按70%补偿给承包土地的农民;

  征地补偿费在3.1-4万元/亩的,按60%补偿给承包土地的农民。

  二、征用后农民就业安置和生活补助

  (一)就业安置。为确保农民失去土地后收入能够稳定增长,在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可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购买20平方米出租房。具有商业地段的,也可每人购买按统一规划建设的营业房5平方米。两种安置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房屋按免除有关费用的成本价购买。凡在农村没有责任田的空挂户口,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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