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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用地单位因工程项目施工,在征用土地范围外临时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临时使用耕地、菜地的,根据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照实际使用期限增加1年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临时使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的,根据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照实际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三)因临时用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留地、社会保险等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由本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并公证后,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如果安置补助费不足,小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可以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安置。

  (二)留地安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征地总面积的15%核定建设用地留地指标,土地转为国有后,以划拨方式供地,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用于开发性安置。对于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免收相关建设配套费用。

  (三)社会保险安置: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经本人同意后,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已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安置的,不得再提出安置要求。

  留地安置的用地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城乡结合部的村、队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低于333.4平方米(0.5亩),已无法正常开展农业生产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撤消其农业建制,纳入城镇居民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建设征地后,人均耕地虽在333.4平方米(0.5亩)以上,但个别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或者由县区人民政府调整使用土地。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拆迁农民住房,应当予以补偿或者安置。补偿或者安置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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