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用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征用未利用地,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予以补偿。
第六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必须是征地通告发布之日前持有被征地单位户口的常住农业人口,下同)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但是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和本条一、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当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具体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般作物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没有耕作种植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公益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用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按临时建筑暂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耕地内建造的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