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24日)废止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2]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业经2002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耕地、园地、菜地、精养鱼塘,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予以补偿;
(二)征用林地、人工草地、粗养鱼塘,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予以补偿;
(三)征用轮歇地、未满3年的新开耕地,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予以补偿;
(四)征用天然草地、湖泊、苇地,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