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六条 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五条进行。
(二)采取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的,宅基地及庄点内的公共用地不再补偿。
第七条 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拆迁农民住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属于补偿范围的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凡在 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结合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采取以实物补偿(以房还房),被安置在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的,以一处宅基地的房屋计算,拆迁房屋面积在 100平方米以内的,根据结构系数按下表进行折算后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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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一等 │ 二等 │ │ │
│系数 │ │ │ │ │
│房屋结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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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1 │0.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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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0.9 │0.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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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结构 │ 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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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结构 │ 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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