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是在《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银政发[2002]18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