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调落实。主办单位在办理落实督查工作任务过程中,遇到一般性事项,应当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协调解决;对个别限于自身职能难以协调的问题,可上报上级督查机构予以协调解决。
(六)报告反馈。督查事项办结报告由承办单位负责,一事一文,以正式公文及时报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办结报告应协商一致,由主办单位负责上报。
(七)审核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及办结报告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符合要求的,整理成单项或综合汇报,呈送有关领导阅示。领导对办理结果提出要求的,及时将领导批示转达承办单位,要求整改完善或重新办理。
(八)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结束后,将交办原件、办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第九条 督查工作制度。
(一)备案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对全部督查事项(包括议案、建议、提案、为民办的实事、领导批示、具体工作等)及同一事项的督查过程全部记录在案,年中、年底汇总。
(二) 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对转办事项的办理反馈情况,不定期予以通报;适时对督查工作进行阶段性或全面通报。既通报事,也通报人,对同一事项2次督查催办仍无较大进展的,对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同一单位年内3次被专门督查催办的,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三)考核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单位完成督查工作任务情况采取不定期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折算计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统一奖惩。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工作任务完成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由市监察局、人事局予以处理。对尚不够处分条件的,建议有关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督查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网络。各单位必须选配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办事认真负责的同志充实督查工作岗位,形成相对稳定、上下协调联动的督查网络。
(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交办制度、保密制度、报告制度、考核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督查行为,简化督查程序,创新督查方式,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