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转办事项的督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转交市政府办理的督查事项,按照“归口办理、联合督查、跟踪落实、限时办结”的原则,由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归口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跟踪落实。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一般按照政府工作分工,归口由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室及各副秘书长负责督查;较复杂的重大事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市政府督查室督查。
副市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各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室督查。
(五)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督查。区、市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交办、督办、答复,其中的人大议案作为重大事项督查。
(六) 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督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室负责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征集、筛选、确定、公布、宣传、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确定督查事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符合及时、准确和一事一立、便于操作的原则。应当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避免过多过滥。市政府督查事项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督查事项;
2、市政府办公厅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3、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工作及主要领导要求确定督查事项。
(二)下达督查任务。市政府督查室将确定的督查事项分解下达有关县(市)区、单位办理,下发交办通知,明确督办事项的主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并可提出拟办建议。
(三)分流承办。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特点涉及范围,分为转办、协办、自办。
1、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交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明确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主动将本单位的办理意见及结果及时转达承办单位汇总。
3、自办。对个别不宜转办或领导同志指定直接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
(四)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督查催办。对一些进展困难、较长时间还未落实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