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领导安排的督查事项,组织召开下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安排、落实办理工作。
(四)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予以通报。
(五)督查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六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领导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做到每一项重大决策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强化督查工作的权威性。
(二)分级办理。政务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1、全市性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承办;
2、行业性或局部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承办;
3、区域性的督查事项由各县(市)区政府办理;
4、部门或系统内的督查事项由主管部门或直属机构办理;
5、涉及条块或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按领导批示或由市政府督查室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办理。
(三)求真务实。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报喜、又报忧,不回避问题,不敷衍应付。凡确定的督查事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讲求时效。交办的督查事项必须按照时限要求,按时办结。除年度任务和人大议案外。其它督查事项办理时限,急件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一般件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个别复杂事项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和原因,抓紧催办。
第七条 督查工作分工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督查。
市政府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室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精神,提出分解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施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落实。
专项重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各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各秘书处室负责,根据各副市长的要求和政府各专业工作会议精神进行督查落实。
(二)会议决定事项、文件安排事项的督查。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及时安排督查落实。市长专题会议、秘书长会议安排事项以及政府下发文件安排事项按照“谁主办、谁督查”的原则,由各主办秘书处室及各副秘书长负责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