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业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和市政府各项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实行科学领导,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银川市政府督查室专门负责全市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行使督查职能,配备专、兼职督查人员。
第四条 督查工作任务
(一)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委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件办理情况;
(六)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转办事项落实情况;
(七)交由政府办理的区、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九)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督查机构职责
(一)列席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参加重大、重要工作活动。
(二)对下级政府、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进行调研、巡视、督查,直接了解、协调督查事项的落实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