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6〕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银川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切实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修订)》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银川市利用开行宁夏分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受银川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领导。组长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开行宁夏分行分管副行长担任。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开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 开行支持新农村建设贷款建立在《银川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信用平台之上,适用于《银川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信用子平台,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贷款资金管理、使用及偿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银川市所辖三区两县一市利用开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认真研究本地区利用开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问题,加强对农业土地利用状况、产业化发展和农产品市场状况等方面的调研,科学制定规划,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利用开行贷款重点支持的项目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新农村建设项目。项目选择要适应农业产业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需要。支持的对象重点为有较强偿贷能力的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或种养殖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