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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由行政村(居委会)组织申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审核后,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转移、死亡等,由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明直接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七、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职责分工

  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辖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实施。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供征地资料,并协助做好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户籍信息查询和核对工作。市财政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和调拨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参保人员申报和资格认定、公示审核工作。

  (二)实施机构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承办。三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设立内设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政策宣传和日常业务管理。

  八、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一)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代发。

  (二)领取养老金人员社会管理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

  九、其它

  (一)本试行办法实施之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民政局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三区 2002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实行全市土地统征期间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三)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政府补贴部分按市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四)市政府关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按10年时间分年度划拨。

  (五)本试行办法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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