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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政府能承受、已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逐步提高。

  (二)统一制度,因地制宜。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又考虑条件具备时能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具体实施中,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年龄段,实行分类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自 2003年1月1日以后,由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低于0.5亩耕地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至 2005年12月31日,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适用本试行办法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协议》依法批准之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退伍军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退伍后自谋职业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1、空挂户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已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

  3、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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