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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武政[2005]53号 2005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备案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 省属及跨市州、跨流域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及跨区、跨流域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备案权限。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格式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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